什麼是智慧建築標章?
註依內政部_台內建研字第1117638676號令
為因應行政院發展智慧化居住空間產業發展計畫,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推廣智慧化居住空間概念,採行「智慧建築標章」評估系統,以作為推動「智慧建築標章」之評估審查依據,以符合行政院發展智慧化居住空間政策方向之所需並推動國內智慧建築之發展。 智慧建築標章適用於處於其生命週期任何階段的建築物,從新建築到現有建築,以及從住宅到商業建築、酒店、零售和工業的所有建築類型。
(一) 智慧建築:
指藉由導入資通訊系統及設備之手法,使空間具備主動感知之智慧化功能,以達到安全健康、便利舒適、節能永續目的之建築物。
(二) 智慧建築標章:
指下列建築物,經內政部認可符合智慧建築評估指標系統所核發之標章:
- 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 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為合法房屋。
- 已完工之特種建築物。
- 經文化主管機關核准修復或再利用,並經查驗通過許可使用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或文化景觀等建築物。
(三) 候選智慧建築證書:
指下列建築物,經內政部認可符合智慧建築評估指標系統所核發之證書:
- 已取得建造執照尚未完工之新建建築物。
- 施工中之特種建築物。
- 經文化主管機關核准,尚未完成修復或再利用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或文化景觀等建築物。
(四) 智慧建築評估手冊:
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出版供智慧建築評定之手冊,包括智慧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及後續經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修訂之版本。
(五) 智慧建築等級:
指依智慧建築評估手冊所訂定之等級判定方法,判定智慧建築等級。智慧建築等級由合格至最優等依序為合格級、銅級、銀級、黃金級、鑽石級等五級。
智慧建築等級
註依內政部_台內建研字第1117638676號令
指依智慧建築評估手冊所訂定之等級判定方法,判定智慧建築等級。智慧建築等級由合格至最優等依序為合格級、銅級、銀級、黃金級、鑽石級等五級。
等級 | 銅級 | 銀級 | 黃金級 | 鑽石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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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 50分以上未達90分 | 90分以上未達120分 | 120分以上未達140分 | 140分以上 |
為什麼要取得智慧建築認證?
註依內政部_台內建研字第1117638676號令
智慧建築是應用網路、監測設備及系統整合等技術,讓建築物達到自動感知、分析及回應等功能,並在規劃設計之初,事先考慮使用者需求,提供需要的服務及後續維護管理的方便性,使建築物在完成之後,可以有最佳化之組合與運轉,以滿足使用者對安全、舒適、便利、效率的需求,並達到節能與降低維護管理人力經費之目標。
優點:
複合使用建築物申請原則
若申請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其建築物用途包括一種以上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3定義之建築物用途類別時(如表1.1),應依各類別所屬基準進行指標評估,再依各類別占樓地板面積比例加權計算該指標得分,惟若單項類別之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且占總樓地板面積5%以下時,得併入面積最大之類別進行評估,無須另外評估。
表 1.1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3 定義之建築物用途類別表
類別 | 類別定義 | 組別 | 組別定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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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類 | 公共集會類 | 供集會、觀賞、社交、等候運輸工具,且無法防火區劃之場所。 | A-1 公共集會 | 供旅客等候運輸之場所 |
A-2 運輸場所 | 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有觀眾席及舞臺之場所 | |||
B類 | 商業類 | 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樂、餐飲、消費之場所。 | B-1 娛樂場所 | 供娛樂消費且處於半封閉之場所 |
B-2 商場百貨 |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 |||
B-3 餐飲場所 | 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 |||
B-4 旅館 | 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 | |||
C類 | 工業、倉儲類 | 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物品之場所。 | C-1 特殊廠庫 | 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工業物品,且具公害之場所。 |
C-2 一般廠庫 | 供儲存、包裝、製造一般物品之場所。 | |||
D類 | 休閒、文教類 | 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之場所。 | D-1 健身休閒 |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
D-2 文教設施 | 供參觀、閱覽、會議,且無舞臺設備之場所。 | |||
D-3 國小校舍 | 供國小學童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 | |||
D-4校舍 | 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 | |||
D-5 補教扥育 | 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 | |||
E類 | 宗教、殯葬類 | 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 | E 宗教、殯葬類 | 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 |
F類 | 衛生、福利、更生類 | 供身體行動能力受到健康、年紀或其他因素影響,需特別照顧之使用場所。 | F-1 醫療照護 | 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
F-2 社會福利 | 供殘障者教養、醫療、復健、重健、訓練(庇護)、輔導、服務之場所。 | |||
F-3 兒童福利 | 供學齡前兒童照護之場所。 | |||
F-4 戒護場所 | 供限制個人活動之戒護場所。 | |||
G 類 | 辦公、服務類 |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或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 G-1 金融證券 |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
G-2 辦公場所 |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 | |||
G-3店舖診所 | 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 |||
H 類 | 住宿類 |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 | H-1 宿舍安養 |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
H-2 住宅 | 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 |||
I 類 | 危險物品類 | 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 I 危險廠庫 | 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